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

(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