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七星岩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