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联合市文物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经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传统地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保护对象的认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