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在普查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向组织各保护对象认定的主管部门建议将其认定为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