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