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扶持民族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民族药材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医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自购及炮制民族药并在其相应医疗活动中使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