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药材资源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加强对乱采、滥挖、滥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民族医药的野生药材资源。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