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图书馆的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公共图书馆不少于72小时;(二)市州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不少于48小时。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推行错时开放。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