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二)固定的馆址;(三)符合国家标准的馆舍面积,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服务对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