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服务半径合理、公共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环境、安全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