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服务半径合理、公共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环境、安全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