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常规检查和维护。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