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常规检查和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