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常规检查和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