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根据人口聚集密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实际,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