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三条有效建设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根据人口聚集密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实际,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