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和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