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