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因城市建设、发生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等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的,实施单位可以先行砍伐,在险情消除后应当及时进行补植。

因交通事故等造成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损坏确需更换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管护责任单位缴纳更换树木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