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树木上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捆丝绑绳、架设线路;

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树木支架、围栏、亭阁、雕塑、花坛、绿篱、园林小品等绿化设施;

(三)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损坏花草树木;

(四)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排放污水、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焚烧物品;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

(六)在绿地内搭建、修建建(构)筑物;

(七)在绿地内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八)在绿地内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

(九)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