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