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确需改变的,按原批准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和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和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足量补充。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