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

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确需改变的,按原批准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和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和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足量补充。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