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划定并公布城市绿线。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设立绿线公示牌和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