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工会、妇联、残联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