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