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