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