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业务:

(一)通过司法确认等审判活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活动和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

(四)其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方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