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指导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等;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重组、换届及开展工作;

(四)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和业务培训;

(五)研究处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

(六)其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