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指导第五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可以向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提出,也可以向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告知处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