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