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