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二)有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自达成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