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