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法律、法规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