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