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