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