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