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