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二)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