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