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