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