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