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聘用考核、岗位责任、排查调解、回访督促、档案管理等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