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统一使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