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是人民调解工作专用章,应当专管专用。

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统一使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