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和人民调解员名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