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和人民调解员名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