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与纠纷激化;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四)向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