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二)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与纠纷激化;(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四)向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