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提供服务或者作业时,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向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拆除等措施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停止服务或者作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停止服务时,不得影响居民生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