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查处部门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查处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拆除的,查处部门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公告、催告。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