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以书面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附依据。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