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拆除的情形:(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