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相关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对无权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和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查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