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实现动态巡查,并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提高违法建设发现和管控效率。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